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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宜宾没上户口的注意啦!6月30日前,宜宾集中落户,快把孩子的户口上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好心的牛牛    时间: 2017-1-22 09:18
标题: 宜宾没上户口的注意啦!6月30日前,宜宾集中落户,快把孩子的户口上了!
为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记者近日从宜宾市公安局获悉,从2017年1月4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止,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专项工作,八类无户口人员可带上申报材料向户籍派出所进行户口申报。

对于未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原则上由无户口人员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申报。而对于在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中发生的派出所民警违规违纪问题,可向市公安局户政支队书面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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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母申报)


1.已婚夫妻政策外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婚生育说明(由父亲或母亲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非婚生育基本事实即可,下同);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
公安机关按季度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的入户情况定期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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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非婚生育说明;
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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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入户申请;
(2)事实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核实后出具的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调查报告。


3.1999年4月1日之后,国内公民私自收(捡)养的,无法办理《收养证》和《收养公证书》的,要求入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采集被收养人血样,逐级上报县(区)市刑侦技术部门,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等系统,进行人员比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以下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人口信息中“监护人”可填写事实收养人、“监护关系”登记为“其他”,父亲、母亲信息不录入,严禁将监护关系登记为父(母)亲、养父(母)、继父(母)等:
1.事实收养人书面申请;
2.事实收养人结婚证(如系夫妻共同事实收养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供《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
4.民警调查报告(民警调查报告应写明调查的详细过程,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内容,儿童来历及登记采血情况,比对核实的结果等详细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应当注意及时发现收养儿童的来源,对涉及被拐卖儿童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文件规定办理,发现已登记户口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并及时依法予以删除。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应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核实后出具的尚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调查报告。
对因长年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务工、居住等其它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当事人应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仅限于原户口在学生集体户的),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供毕业证书,经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其它人员,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经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户口迁出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申请随我国公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入户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婚生育说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来源:宜宾日报金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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