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与朋友闲聊时得知,某小区有一个自称是法律顾问的人,年过七旬已近80。因在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时,只能成为业委会的一个替补人员,而心有不甘。
在小区成立老年协会工作站时,终于有了个工作站站长的官衔。
于是就无理要求业委会把小区公共物业的一间房产,必须拿给工作站出租,以筹集工作站的活动经费。公然声称只要把那间房子拿给他们,就不再找麻烦了。而这个工作站成立以来,就只有十来个人,已经安排有一间办公室和一间活动室。况且小区绝大多数老年人并没有申请加入他们那个工作站。业委会怎么可能把小区业主们共有的房产,私下拿给你工作站的十来个人去享用呢?
于是这个工作站站长,就不高兴了,凡是业委会做小区的任何管理工作,站长都要提出质疑,这也不合法那也不合规,多次起诉把业委会告到法院,甚至弄到省高院去。由于小区业委会在对小区的管理中,始终坚持依法依规,任何事情都依靠绝大多数业主,通过公示、投票、征求意见后,才稳步设施,获得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和认可。所以,号称法律顾问的老年协会工作站的站长,累诉累败,却为了达到获取私利目的,跟小区业委会过不去,而乐此不疲越战越勇。
小区业委会是经业主大会依法选举,由两三个老年妇女为主的,带公益性的业主居民自治组织。近几年被自称是法律顾问的年近八十的老男人,打着共同把小区管理工作搞好的幌子,死打烂缠纠缠不休的,执意与业委会的婆婆大妈们过不去,这算个什么事呀?
这种七老八十的老男人,不知怎么就不在家享清福,偏要在小区里做些令人不齿的事,无非就是想非法占有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还是老年人的偏执病态作祟?
求助,懂法律法规的法律界人士,对这种老男人,怎样才能让他有所收敛,不做有违小区社会和谐的事呢?
欢迎光临 大宜宾-四川练团子 (http://dayibin.cn/)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