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办理】
事项名称: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年)、《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申请条件:出生无户口人员 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3人以上的邻居证人证言、派出所的调查情况书面说明(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
5.亲子鉴定报告(无法调查核实入户人员真实来源的需提供)。
重要提示: 1.非婚生的16周岁以下的提供了第5项的,可不提供第3、4项; 2.对于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补录户籍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提供本人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须2名负责调查的民警签字),对于亲属关系无法核实的,可和户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及婴儿父母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持外国护照的婴儿不予在国内办理出生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1、7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2、7岁以上(含7岁)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非婚生育的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理。
【法定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法定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法定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复印件(盖鲜章);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 1、7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结; 2、7岁以上(含7岁)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死亡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死亡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公民已死亡 1、直系亲属书面申请;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村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入伍或退出现役 1.应征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应征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原户口簿的须提供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2.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开具的安置落户介绍信等入户材料。 注明:转业军官须落城镇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经书面告知,仍不按规定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可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将有关情况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加以备注,不再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姓名变更】
事项名称:姓名变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解释》(2014年)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本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姓名允许无理由申请变更2次,第3次申请,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2.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无职业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在派出所当场签名确认);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复印件。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6.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在校学生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未成年子女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14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7.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4.14周岁以上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社区民警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签名并加盖派出所行政公章。
重要提示: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一)18周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经严格审核,可以予以变更: 1.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 2.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3.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4.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等。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成年人第3次申请姓名变更的,18周岁以上第2次申请姓名变更的,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四)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14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派出所所长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14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公安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转自宜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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