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11时,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多人参与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十名被告获刑,其中两名被告被判处死刑,请看小编从庭审现场带来的报道。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曾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利,在被告人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下,2014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陈某、赵某某、袁某某在云南省孟连县城外某叉路口草丛内取得两个装有毒品的黑色旅行背包。随后,四被告人将毒品转交给被告人孙某某拿上山躲藏,两小时后取回,并将毒品存放于云南省澜沧县某租住房内。
9月9日,在澜沧县某租用的门市内,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赵某某、陈某、袁某某把毒品藏匿于木方内包装好。9月14日,被告人李某安排工人将装有毒品的木方装入东风牌大货车车箱,四周用层板完全遮挡,利用此货车将毒品运往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驾车跟随货车押货。
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龙某某、李某按照曾某某、杨某某的安排,前往贵州省大方县接收毒品。当晚,三人到达大方县加水站与装有毒品的东风牌大货车汇合,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大货车上查获麻古2.2公斤、海洛因39.9公斤。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庭长庞东斌介绍,此案件涉毒数量这么多应该是我市查办的毒品案子这么多年数量最大的一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卖为目的,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赵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陈某、龙某某、熊某某、孙某某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在五十克以上依法应该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死刑、本案的毒品数量4万多克,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对两名主犯判处死刑对于从犯当中起作用较大的两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其余的从犯根据其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8年不等的刑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杨某某,曾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某某、袁某某、陈某、孙某某、熊某某、龙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八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二至五万元不等财产刑。扣押在案的违禁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海洛因予以没收,查扣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危害我们个人、危害家庭、危害社会,后果非常严重。在这里,小编呼吁大家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来源:最美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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