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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公安局 关于“5·16”警情的通报
2017 年5月16日21时许,泸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泸县二中有人坠楼。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及走访调查等工作。
经初步调查,坠楼学生系泸县二中高2014级学生李某某,女,17岁,宜宾市南溪区人。
5月16日上午,该生在理科综合考试中因违反考试规定携带并使用手机,被监考老师发现后扣留手机,并告知其班主任。
18时40分许,班主任利用晚自习时间找该生到其四楼教室一墙之隔的办公室核实了解情况,李某某否认自己违反考试规定,班主任遂请家长到校共同做学生思想工作。期间,陆续有多名同学到办公室向班主任请教数学问题或倒开水。
20时50分许,李某某父亲到学校门口电话询问班主任所在位置后,班主任继续给在场的三名同学讲解数学问题时,李某某跑出办公室,直奔四楼屋顶,翻过女儿墙跳下楼。120救护车送李某某到泸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验,在四楼屋顶发现只有一种样式的连续新鲜鞋印,与李某某所穿鞋的鞋印吻合。
事发详细原因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情况将及时公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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