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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宜宾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有调整
4月1日起实施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对宜宾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以更好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将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解读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调整
(一)取消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解读:原政策规定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一致。本次调整取消此项规定,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二)取消购房提取间隔限制
取消职工及配偶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需与上次购房提取间隔5年以上(含5年)规定,职工及配偶申请购房提取不再受购房提取间隔限制。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需与上次购房提取间隔5年以上(含5年)。本次政策取消购房提取间隔限制,符合购房提取条件即可申请办理。
例如:某职工于2023年3月、2024年3月分别办理了购房提取业务,按原政策规定,须间隔5年以上(含5年)即2029年3月才能再次申请购房提取业务。本次政策调整后,该职工2025年3月符合购房提取条件即可申请办理。
(三)取消职工及配偶与父母、子女间共有产权关系按比例提取限制
取消职工及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形成的共有产权关系的,按合同约定的产权比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未明确产权比例的,按平均产权比例提取规定。职工及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形成的共有产权关系提取的不再受产权比例限制。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与父母、子女之间形成的共有产权关系的,按合同约定的产权比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未明确产权比例的,按平均产权比例提取。本次政策取消按产权比例提取限制,职工及配偶与父母、子女自主确定各自提取金额,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即可。
(四)取消租房提取与其他类型提取时间间隔限制
职工及配偶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后,若符合其他类型提取业务条件,不受时间间隔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在12个月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情形,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本次调整取消租房提取与其他类型提取时间间隔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例如:某职工于2025年3月10日办理了租房提取业务,按原政策规定,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提取情形,须间隔12个月即2026年3月才能申请办理,本次政策调整后,2025年3月11日即可申请办理以上其他类型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调整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型面积限制
取消禁止向高档住宅、超大面积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40㎡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同时取消住房面积超过144㎡且小于240㎡,按其中144㎡计算购房总价限制的规定。
解读:房屋类型认定依据新建商品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包括住宅、成套住宅、公寓式住宅等)、再交易住房为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所有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对房屋面积上限不再作限制。贷款额度计算时,不再以144㎡设置有效房屋总价,按房屋实际价格(不超过开发企业向相关部门申报的备案价)计算可贷额度。
例如:缴存职工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面积为200㎡,房屋单价5000元/㎡,房屋总价为100万元。按照原政策144㎡计算购房总价限制进行额度计算时,有效房屋总价为72万元,按80%可贷比例计算,可贷额度为57.6万元。按照新政策计算,可贷额度为8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新政策比原政策可多贷22.4万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日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解读:国家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来的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来的55周岁延迟到58周岁。《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施行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出生时间在1965年1月至1976年8月期间的男性,虽然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不满63周岁,但贷款到期日可按不超过68周岁执行。同样,出生时间在1970年1月至1981年8月期间的女性,虽然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8周岁,但贷款到期日可按不超过63周岁执行。
“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主要适用于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群体,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63周岁,因此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8周岁。
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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